一、办理依据
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》(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)第三十一条: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、毁损的,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(换)发手续。二、承办机构
市公路运输管理处
三、服务对象
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
四、服务条件
1.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(换)发申请表》。
2.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声明,或损毁的从业资格证。
3. 出租汽车驾驶员驾驶证、身份证。
五、服务流程
1.申请: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运管处窗口提出申请,提交相关申请材料;
2.受理:市运管处行政审批科;
3.审核:市运管处行政审批科审核相关材料;
4.审批:市运管处行政审批科审批;
5发证: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》。
六、办理时限
3个工作日
七、收费依据及标准
免费
八、咨询方式
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行政审批科
电话:412513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