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办理依据
《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》第十四章第三节《道路运输证》配发及管理 三、《道路运输证》的管理
(一)《道路运输证》换发、补发
1.《道路运输证》有效期为3年,到期换发,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。
2.《道路运输证》污损的,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,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,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。
3.《道路运输证》灭失的,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后,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、重新编号,并在业户档案及车辆技术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,登记新的号码。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暂扣《道路运输证》的,车籍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其补办新的《道路运输证》。
4.《道路运输证》换发、补发期间,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,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《道路运输证》主证,凭《道路运输证》副证继续准予运输,并在《道路运输证》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。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。
5.每辆车《道路运输证》补办次数1年内超过三次的,应终止补办。
二、承办机构
市公路运输管理处
三、服务对象
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
四、服务条件
1.《道路运输证换证、补发申请表》。
2.《道路运输证》,或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刊刊登的遗失申明。
五、服务流程
1.申请: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运管处窗口提出申请,提交相关申请材料;
2.受理:市运管处行政审批科;
3.审核:市运管处行政审批科审核相关材料;
4.审批:市运管处行政审批科审批;
5发证:发放《道路运输证》。
六、办理时限
3个工作日
七、收费依据及标准
免费
八、咨询方式
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行政审批科
电话:412513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