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办理依据
《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》第十四章 四、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证件换发、补发
(一)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正、副本损坏、污损,到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申请的,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证件,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。
(二)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丢失的,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后,发证机关应补发新证,并重新编号。
(三)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损坏、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,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、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。
二、承办机构
市公路运输管理处
三、服务对象
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
四、服务条件
1.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、补发申请表》。
2.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,或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刊刊登的遗失申明。
3.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身份证。
五、服务流程
1.申请: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运管处窗口提出申请,提交相关申请材料;
2.受理:市运管处行政审批科;
3.审核:市运管处行政审批科审核相关材料;
4.审批:市运管处行政审批科审批;
5发证:发放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。
六、办理时限
3个工作日
七、收费依据及标准
免费
八、咨询方式
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行政审批科
电话:412513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