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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换发、补发服务指南

发布日期:2019-10-17 10:53来源:市交通运输局浏览量:

一、办理依据

《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》第十四章 四、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证件换发、补发

()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正、副本损坏、污损,到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申请的,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证件,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。

()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丢失的,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后,发证机关应补发新证,并重新编号。

()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损坏、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,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、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。

二、承办机构

市公路运输管理处

三、服务对象

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

四、服务条件 

1.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、补发申请表》。

2.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,或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刊刊登的遗失申明。

3.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身份证。

五、服务流程

1.申请: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运管处窗口提出申请,提交相关申请材料;

2.受理:市运管处行政审批科;

3.审核:市运管处行政审批科审核相关材料;

4.审批:市运管处行政审批科审批;

5发证:发放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。

六、办理时限

3个工作日

七、收费依据及标准

免费

八、咨询方式

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行政审批科

电话:4125133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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